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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7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批)

来源:安徽天方工业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表日期:2017-05-23浏览量: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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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报送 

一、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2016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补助内容

对2016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于2016年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生产性设备或已申报省直其它部门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一)申请对象

2016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内容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开发计划立项的单位,省按项目2016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三、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一)申请对象

2016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且在皖高校院所或注册地在皖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内容

获奖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四、省内高校院所在皖转化科技成果和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1省内高校院所在皖转化科技成果补助
(一)申请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属地原则申请。

(二)补助内容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1、2016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完成认定登记。      
2、向省内企业转移先进技术,企业按技术合同于2016年度支付的费用已实际到账。


2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一)申请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二)补助内容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1、2016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
2、技术合同已于2016年度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 


五、科技保险补助

(一)申请对象

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补助内容

1.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上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一)申请对象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二)补助内容

1、对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上年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央驻皖及省属单位按属地原则申请。
2、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对省外提供的共享服务、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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