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天方工业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表日期:2017-05-23浏览量: 719
返回列表为健全审批事项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出台项目审批核准和资金安排公示办法。
一、公示范围。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纳入省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必须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除外。
二、公示时间。项目审批类事项和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纳入省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事项,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类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类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委门户网站(www.ahpc.gov.cn)“项目公示”专栏登载公示内容,特殊情况也可在其他媒体(广播、电视、报刊)上公示。
四、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谁审批核准、谁负责”、“谁安排资金、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处室(单位)进行公示并受理来信来访、听取意见等工作。承办处室(单位)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转交申报单位、咨询评估机构,申报单位会同咨询评估机构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并专篇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四是结果运用。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公众意见较大、申报单位未能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办处室(单位)按程序暂缓或终止审批、核准及安排资金。已公示的拟审批、核准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项目地点、规模、内容及资金安排方案发生更大变更的,重新公示。
新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原《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事项公示办法(试行)》(发改办〔2006〕1112号)同时废止。